恩平市素味餐饮店:
本委受理申请人梁捷河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恩劳人仲案字〔2022〕12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恩平市素味餐饮店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1年3月和2021年11月、12月份的工资共10500元给申请人梁捷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