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华基灯具照明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朱金银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恩劳人仲案字〔2021〕6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朱金银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