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汇鑫源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文连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恩劳人仲案字〔2021〕6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台山市汇鑫源商贸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份工资共9900元给申请人李文连。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