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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恩平市千鲜汇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艳春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恩劳人仲案字〔2020〕11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恩平市千鲜汇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0年4月份和5月1日、2日的工资共700.5元给申请人张艳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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