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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撂荒耕地复种 筑牢粮食安全根基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广大农民朋友们: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止耕地撂荒现象发生,现就做好撂荒耕地恢复耕种工作事宜告知如下:

  一、增强耕地保护意识。广大农户要深刻认识到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保护耕地就是守住饭碗,要充分认识到耕地撂荒问题的严重性,恢复撂荒地耕种是每个农户应尽的义务,增强爱护耕地,种好耕地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并相互告知,荒地复垦复耕刻不容缓。

  二、严格禁止耕地撂荒。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九条“撂荒耕地的,发包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农作物种植周期催告其限期恢复耕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恢复耕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将撂荒耕地交由他人代耕或者组织代耕,或者通过引导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托管服务等方式恢复耕种。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停止发放撂荒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农业补贴”等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弃耕抛荒的,村集体有权视情况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要求承包农户及时复耕,或在保持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将撂荒耕地交由他人代耕或组织代耕,或者通过引导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托管服务等方式恢复耕种,对连续2年弃耕抛荒基本农田的,更有权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因弃农经商、长期外出务工、家中缺少劳动力或因其他原因未返乡等导致无法耕种,但又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应通过委托亲友、村集体代耕或流转等方式进行复耕,鼓励村集体依法统一流转撂荒耕地给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耕种。

  三、依法推进土地流转。对整户外出务工无人耕种形成的撂荒地,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鼓励土地托管服务。对部分群众无力耕种造成的撂荒地,动员弃耕户近亲属代耕代种;或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委托代管协议,在代耕、代种、代防、代收环节全程托管进行复垦复耕。

  五、严格落实耕地补贴。对造成耕地撂荒的农户停止发放所撂荒地的地力保护补贴等农业补贴,待复垦复耕后再重新纳入补贴发放范围。

  希望广大农民朋友们切实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耕地,做到应种尽种,有个好收成!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第六十四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四、《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撂荒。撂荒耕地的,发包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农作物种植周期催告其限期恢复耕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恢复耕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将撂荒耕地交由他人代耕或者组织代耕,或者通过引导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托管服务等方式恢复耕种。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停止发放撂荒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农业补贴。”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明确规定“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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