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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江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牛江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全镇依法行使行政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二)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镇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1、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2、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3、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4、违反政务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四)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1、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2、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给违反政务公开当事人《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个人被发《告诫书》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任何优秀,被发《告诫书》三次以上的,由部门分管领导约谈。被发《告诫书》三人次以上的部门,在本单位内实行通报。

3、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七)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八)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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