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公示表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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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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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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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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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公示[√];不可公示[ ]。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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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公示的信息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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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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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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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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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23********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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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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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滥伐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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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文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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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安罚决字[2018]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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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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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于2018年9月17日、18日左右,在没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大槐镇大槐农场“木莳山”、“林坑”(土名,又称三达山”)的林木。经鉴定,被砍伐林木总蓄积为0.9347立方米,材积为0.6191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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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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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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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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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人民币456.44元罚款(大写:肆佰伍拾陆元肆角肆分); 2、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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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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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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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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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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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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