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公示表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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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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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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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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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公示[√];不可公示[ ]。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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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公示的信息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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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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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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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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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23********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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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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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擅自野外用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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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文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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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林罚决字[2019]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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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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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6日,郑**在没有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清明上山祭祖期间擅自在君堂镇石潭村委会“担叁山”(土名,又称担冬山)进行野外用火,燃烧纸钱不慎引起山火。经鉴定,山火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是17.55亩,山火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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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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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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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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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人民币1500元罚款(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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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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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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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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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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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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