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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应知⑤|违法必究!明确《条例》中的法律责任与特殊规定

  2026年1月1日,《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经营单位及个人需履行防灭火责任,接受防灭火检查,严禁野外非法用户,如果违反,按例处罚。一起来看看具体规定~

  问:政府部门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如何处理?

  答: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

  问: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防灭火责任的,如何处罚?

  答: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处罚。(第五十二条)

  问:拒绝接受防灭火检查或逾期不消除隐患的,如何处罚?

  答: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2万元罚款,对个人处300元-3000元罚款。(第五十三条)

  问: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如何处罚?

  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300元-5000元罚款。(第五十四条)

  问:未经批准在防火区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的,如何处罚?

  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20万元罚款。(第五十五条)

  问:在防火区丢弃火种的,如何处罚?

  答: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2万元罚款,对个人处300元-3000元罚款。(第五十六条)

  问:对不符合防灭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爆破活动予以批准的,如何处理?

  答: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


  来源:广东林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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