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
恩林〔2011〕 47号
各镇人民政府、恩城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各级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及其行为,维护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加快现代林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林业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
随着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业产权的进一步明晰,我市林业经营业逐步呈现出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化、林权结构分散化的新格局。新的经营格局由于缺乏有效的组织机制,很难承担起森林资源管理保护责任,达到有效预防。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能够有效地解决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政府“统”不了、部门“包”不了、农户“办”不了或“办起来不合算”的难题,有效地解决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的交易费用大和风险成本高的问题,对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将产生重要作用。其次,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有利于突破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格局,发挥规模经营的优势,推进林业标准化、产业化、信息化、生态化发展,提高林业劳动生产率和林地产出率;另外,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通过为农民提供林业科技、信息、培训、生态保护等综合性服务,培养农民的市场竞争意识和互助合作精神,提高农民经营能力和技术水平,增强农民的民主管理意识,有利于完善乡村治理结构,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和乡风文明。
二、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政策,以林业专业化合作为基础,以优势林业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大力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优化合作社治理结构,切实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不断提高林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和生态化水平,努力实现兴林富民,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以服务农民为宗旨,以尊重农民意愿为核心,以资源增长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市场运作为导向,以政府引导规范为保障”的基本原则。
三、依法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一)依法组建。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植树造林、森林管护、森林采伐、林下种植、林间养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生态旅游、生产资料采购、林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经营业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都可以在自愿联合的前提下,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也可以依法以资金、林木、林地、产品、劳力等形式出资或折资折股入社。
(二)制定章程。设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根据“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要求,依法制定适合本社特点的章程,章程应当载明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的条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出资方式、数额、财务及资金管理、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
(三)依法登记、变更和注销。每个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至少要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占到成员总数的80%,确保农民在专业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设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召开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领取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要同时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因章程规定、成员大会决议、合并或分立、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依法进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维护各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突出服务宗旨,合理分配利益。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照专业合作社章程为成员提供林木种苗、林业机具、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采购供应服务,提供苗木、花卉、木材及其加工产品、森林食品、药材等林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有关的林业技术、政策咨询、信息发布服务;联合防火、防病虫害、防人为破坏,统一产品生产标准、统一承揽林业工程建设任务。通过服务,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推进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优化配置林业生产要素,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把可分配盈余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确保各成员得到公平、合理的收益,不断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五)实行规范化管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由全体成员依据章程实行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依法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加强财会管理和监督。
四、切实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
农民林业合作社的建立是对新时期林业经营模式的一种创新摸索,是我市集体林改成果的重大体现。新体制的建立,必然会遇到重重阻碍和困难,为促进农民林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各级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政策方面的扶持:
(一)积极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业工程建设项目;
(二)大力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
(三)鼓励有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科技推广项目;
(四)鼓励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创建知名品牌;
(五)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
(六)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业务;
(七)依法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实行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
五、组织保障
(一)明确部门职能,强化机构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要充分发挥基层林业工作站在服务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中的作用,制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做好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试点示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搞好规范化建设。
(二)积极沟通协调,落实扶持政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与财政、工商、税务、金融、人事等部门的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对林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
(三)开展试点示范,积极培育典型。各镇(街)要抓好典型,大力开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试点示范工作,坚持示范引路,以点带面,积极开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评定表彰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四)加大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镇(街)林业站要不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重点宣传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等,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和良好工作氛围。要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五)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要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定保障措施。要充分利用当前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良好机遇,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恩平市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