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府违建公字【2024】2号
简逸熙先生:
你在恩平市良西镇恒大泉都碧泉八街24号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一案,我镇已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良府违建罚【2022】4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当事人简逸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恩平市良西镇恒大泉都碧泉八街24号改扩建房屋。经市自然资源局认定存在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经聘请第三方公司进行测绘,鉴定碧泉八街24号违建面积104.14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改正,我镇拟对你上述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理决定。本告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恩平市良西镇良龙西路21号良西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恩平市良西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