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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西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良西镇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部门单位,是指本镇属部门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按照《条例》规定,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各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按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法定要求执行。
部门单位在确定主动公开信息时,既要满足第九条原则性要求,又要兼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列举性要求,对于没有列举的,但属于原则性要求的信息,部门单位也应当主动公开。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责任分配原则。部门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生成的信息),谁制作谁公开;部门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谁保存谁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核按照《良西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系统、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政府网站是主动公开信息发布的第一平台,本镇积极配合恩平市政府及时更新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良西镇应当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强化政府网站的支撑保障体系;政府网站应当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改进工作。
本镇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开信息查阅室、资料索点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本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内容。
第八条 部门单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主动公开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良西镇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良西镇党政办公室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