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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西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扎实推进,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良西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良西镇各镇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公开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前款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行政机关违反信息公开规定,报请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报请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对违反政府信息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良西镇党政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