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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科工商务局“双公示”目录

序号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

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1恩平市科工商务局行政许可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授权法》              
    2.《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4】31号)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行政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
法》(2003年)第十五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
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4、《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
〔2013〕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序号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

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1恩平市科工商务局行政处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七条、第三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进行预收资金管理、实行资金存管制度、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填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行政处罚对规模发卡、集团发卡、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4行政处罚对未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的;未按规定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的;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的;未按要求通过银行转账使用现金购卡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单用途卡资金超过限额的;未按规定设置有效期的;未按要求处理退货资金的;未提供退卡服务的;发生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未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按要求在媒体公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十四至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5行政处罚对市场经营者未按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6行政处罚对市场经营者未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的;未按照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7行政处罚对市场经营者未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8行政处罚对商品现货市场未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出现市场风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9行政处罚对市场经营者未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未加强资金管理力度的;市场经营者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0行政处罚对市场经营者未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未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1行政处罚对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未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未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2行政处罚对市场经营者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3行政处罚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4行政处罚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5行政处罚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1号修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6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2号修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7行政处罚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未载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3号修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8行政处罚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4号修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9行政处罚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修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0行政处罚对违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125号)第八条、《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17]52号)全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6〕954号)全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商务部令第6号)第24、25、26、27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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