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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

一、免处罚清单(首违不罚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水路旅客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15266000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情形。
4.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充完成备案或报告义务。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1.交通运输部清单(交法发〔2021〕115号)事项
2.首违不罚

2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政处罚。

440215234000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一)项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未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公路路面面积5平方以下,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1.交通运输部清单(交法发〔2021〕115号)事项
2.首违不罚

3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

440215222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1.交通运输部清单(交法发〔2021〕115号)事项
2.首违不罚

4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440215214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埋设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设施、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1.交通运输部清单(交法发〔2021〕115号)事项
2.首违不罚

5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行政处罚。

440215232000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1.交通运输部清单(交法发〔2021〕115号)事项
2.首违不罚

6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处罚。

440215219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3.《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项,第五十条第(一)项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1.交通运输部清单(交法发〔2021〕115号)事项
2.首违不罚

7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行政处罚。

440215227000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5.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
6.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1.交通运输部清单(交法发〔2021〕115号)事项
2.首违不罚

8

对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行政处罚。

440215220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4.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1.交通运输部清单(交法发〔2021〕115号)事项
2.首违不罚

9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440215020000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道路运输经营者明知运输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仍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1.交通运输部清单(交法发〔2021〕115号)事项
2.首违不罚

10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行政处罚。

440215200000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1.交通运输部清单(交法发〔2021〕115号)事项
2.首违不罚

11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行政处罚。

440215119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1.交通运输部清单(交法发〔2021〕115号)事项
2.首违不罚

12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行政处罚。

440215119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百条第(一)项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
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交通事故、大面积拥堵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1.交通运输部清单(交法发〔2021〕115号)事项

2.首违不罚

13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440215169000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 、第四十二条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1.交通运输部清单(交法发〔2021〕115号)事项
2.首违不罚

14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440215115000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1.交通运输部清单(交法发〔2021〕115号)事项
2.首违不罚

15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440215126000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1.交通运输部清单(交法发〔2021〕115号)事项
2.首违不罚

16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44021512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如减少座(铺)位或增加1-2个活动座位且不致造成车辆超载,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1.交通运输部清单(交法发〔2021〕115号)事项
2.首违不罚

17

对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440215200000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如减少座(铺)位或增加1-2个活动座位且不致造成车辆超载,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1.交通运输部清单(交法发〔2021〕115号)事项
2.首违不罚

18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行政处罚。

440215280000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三)项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1.交通运输部清单(交法发〔2021〕115号)事项
2.首违不罚

19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的行政处罚。

440215362000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从业人员信息报送。
4.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5.相关从业人员配备及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因此产生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1.交通运输部清单(交法发〔2021〕115号)事项
2.首违不罚

20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440215368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4.未影响航标效能。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1.交通运输部清单(交法发〔2021〕115号)事项
2.首违不罚

21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行政处罚。

44021509Q000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
4.过闸船舶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船舶,且未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1.交通运输部清单(交法发〔2021〕115号)事项
2.首违不罚

22

对个人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行政处罚。

440215376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清除相关养殖物或设施。不能自行清除的,由执法部门或者第三方代履行的,积极承担相应费用。
4.未引发水上交通拥堵、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1.交通运输部清单(交法发〔2021〕115号)事项
2.首违不罚

23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44021540200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六)项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1.交通运输部清单(交法发〔2021〕115号)事项
2.首违不罚

24

对专用航标所有人或者维护人未每月向航标管理机关书面报送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的行政处罚

44021509L000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情节轻微,限期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首违不罚

25

对专用航标所有人未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航标管理机关备案的行政处罚

44021509K00Y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情节轻微,限期内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首违不罚

26

对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的运输车辆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440215029000、440215030000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当场改正,未引发乘客投诉或其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首违不罚

27

对从事巡游车服务,未在车内醒目位置公开本人的从业信息或者公开的信息与实际驾驶人员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440215161000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当场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到(实际)驾驶人员从业信息并改正,未引发乘客投诉或其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

首违不罚

二、免处罚清单(轻微不罚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28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厂牌型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的行政处罚

440215048000、440215049000、440215050000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或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现场教育

轻微不罚

29

对未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或者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44021516000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到相关证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现场教育

轻微不罚

注:1.“以下”不包括本数;

2.“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以“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记录”的立案数为准,撤案的除外。

3.裁量标准中的不予处罚事项适用情形与本事项清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事项清单为准。

4.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知道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签署告知承诺书,并表示不再实施该违法行为,若实施愿意接受法律法规处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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