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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省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办理流程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交运〔2018〕959号)及省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省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办理流程通告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门联网技术对接服务流程简介

(一)综检机构在申请联网技术对接前,要确保选用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控制软件应符合JT/T 478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技术要求(暂行)》等技术要求,并督促软件开发单位向省道路运输协会提出技术测试申请。省道路运输协会在受理技术测试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软件技术测试工作(为节省时间,从即日起各检测机构就可要求检测软件公司尽快与省道路运输协会申请,开展先期技术测试)。

(二)综检机构在安装经先期技术测试的检测软件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后,按要求填写《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联网对接服务申请表》,并按《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联网对接服务递交材料一览表》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报当地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后送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三)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收到综检机构的联网技术对接服务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会同检测机构所在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服务能力进行现场核查,并完成联网对接工作。

(四)通过先期技术测试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控制软件以及完成联网对接的综检机构,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将统一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运输信息网公布名单。

具体流程及相关表格,请登录“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网址:http://dlys.gdcd.gov.cn/)进行下载。

二、公安部门对检验机构备案简介

(一)备案所需资料

即日起,新建安检机构、增减检测线、搬迁新址、变更法人代表、延长资质认定有效期等申请备案的,提交给省公安交管局审查的材料(均为复印件)为: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检定合格证、检定证书(汽车、摩托车安全性能检测设备)。

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审查以下材料:安检机构备案申请书、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安检机构人员备案表及身份证、检验员证书、环保监测联网证明文件、安检机构公章样本、授权签字人签名样本及其授权签字领域(均需审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备案申请程序

各地应在市级车管所办证大厅设立安检机构信息备案专窗,受理安检机构备案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检验机构是否符合办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条件,以及报省局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并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部分地市因检验监管系统部署方式不同,需向公安部交通科学研究所申请接口的,相关支队应在提交备案申请时,同步完成接口申请,并向有关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完成接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对接。

为方便群众了解备案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各地须在政务网、办证大厅公布当地安检机构备案所需资料、办事地点、办结时限及咨询投诉电话等,确保备案申请工作公开透明。

三、环保部门联网简介

(一)联网要求

凡合法成立并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都应当与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遵守下列规定:

1.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2.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计量检定且经检定合格。

3.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

4.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

5.具有能够与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传输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的设备,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且上传的联网数据能满足国家和我省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的要求。

6.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7.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8.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二)基本流程

环检机构按辖区环保部门要求填写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如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法人代表身份证、仪器设备检定合格证、仪器设备检定证书、环检机构备案表、环检机构人员备案表及身份证、检验员证书、授权签字人签名样本及其授权签字领域等,具体以辖区环保部门要求为准),地市环保局依据省厅联网规范审核材料,符合的开通联网。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监部门)计量认证网上办理流程简介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在线提交申请。

(二)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受理回执单》、《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决定书》。

(三)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做好配合技术评审工作的相关准备。关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查环节的具体要求及细则参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6年。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等方式获得办理结果。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在首页搜索栏输入“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审批”即可查看、下载具体流程及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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