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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通知

各机动车维修经营户: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交运函〔2019〕1364号)及《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转发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道运科2019.025)有关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现将相关备案办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备案对象

在本市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办理工商营业登记手续后,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当前无需进行备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二、备案条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必须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及《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有关要求。

   三、备案材料

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

    1.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包括场地照片、平面示意图;

    3.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4.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及照片、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消防设施照片;

    5.维修管理相关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经营行为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及上墙照片;

    6.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及照片。

    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还需提交其它材料(详见附表1-其它备案材料-特殊要求)。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业务,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我局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的维修市场秩序,请相关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备案工作,逾期不办理备案手续的,交通运输局将依法查处。咨询电话:7816150。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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