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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鸟反被“捕”!严禁猎捕野生动物!

鸟类是自然生态系统

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人类的好朋友

然而,有些人

为牟取私利或出于爱好

把“枪口”和“捕网”对准鸟儿

非法猎、贩卖野生鸟类等行为

不仅对鸟类种群造成毁灭性打击

更触碰了法律红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第三十一条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三条 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各位市民朋友 若发现非法猎捕、贩卖野生鸟类 或破坏栖息地等行为 可以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拨打110 让我们携手起来 共同守护鸟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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