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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执行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安机关执行行政拘留工作,提高民警执法能力。市局根据《拘留所条例》、《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拘留所执法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如下:

       一、拘留所收拘对象

(一)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应当在拘留所执行:

1.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2.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3.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二)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二、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于当日送达拘留所执行,不得拖延。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二)公安机关应当将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送到拘留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送达拘留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由拘留所经办人填写、投送人签字后带回附卷。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拘留所收拘当日到第二日为一日。因特殊情况,拘留决定机关无法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时间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重新载明拘留起止时间,并加盖拘留决定机关印章。

(三)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四)拘留所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拘被拘留人。异地收拘的,拘留所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异地执行拘留审批表》收拘被拘留人。

(五)被拘留人被执行行政拘留后,又被查明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移交时,办案单位向被拘留人宣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并执行。

被拘留人被执行行政拘留后,又被查明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侦查单位应该书面通知拘留所,为了保障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拘留所对被拘留人的会见、通信应加强监管。

(六)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社区戒毒的期限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被拘留人在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又被决定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移交。

(七)被拘留人在执行行政拘留前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拘留所和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属公安机关建立代执行工作机制后,拘留决定机关可以直接将被拘留人送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被拘留人在执行行政拘留后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以由拘留所开具《代为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交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满后,由拘留所发给被拘留人《解除拘留证明书》。

(八)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执行社区戒毒期间因吸毒以外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后再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九)被拘留人因卖淫嫖娼行为被行政拘留后,又被决定收容教育的,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满后,拘留所向办案单位移交被拘留人。行政拘留期限不折抵收容教育期限。

       三、入所健康检查

(一)拘留所医生对被拘留人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拘留所不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开具《收拘体检通知书》交由办案单位存入案卷卷宗,存根由拘留所留档备查。

办案单位收到《收拘体检通知书》后,立即将被拘留人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原件交拘留所,由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健康情况是否符合收拘条件审查。拘留所审查后复印健康检查结果存档,原件退回办案单位存于案卷卷宗。拘留所根据医院健康检查结果,依照《江门市公安监管场所暂不予收押常见疾病伤残范围》标准执行收拘。

经当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后,被拘留人仍然反映有其他病情时,拘留所应先行收押。

(二)入所健康检查按照询问病史、身体检查、查验相关诊断证明和资料、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等流程进行。对育龄妇女应当进行妊娠检查。

(三)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应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拍照存档,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并记录在入所健康检查表。

(四)健康检查后由拘留所医生对被拘留人是否符合收拘条件提出意见,由拘留所领导签署意见。

       四、不予收拘

(一)被拘留人送拘留所执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或者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拘留所出开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1、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5、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2项仅适用于因违法治安管理或其他公安行政管理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第4、5项仅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作出的决定拘留审查的人。

(二)办案单位在收到《不予收拘通知书》后应把案卷材料送法制部门核查。拘留决定机关根据法制部门核查情况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被行政拘留人具有不予收拘的情形的,应在原行政处罚书上变更执行方式;

2.被拘留审查人具有不予收拘的情形的,应作出解除拘留审查的同时作出限制活动范围的决定。

(三)办案单位收到拘留所出具的《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后应把案卷材料送法制部门核查。办案单位根据法制部门的核查情况制作《呈请另行处理报告书》,经拘留决定机关审批后制作《建议另行处理复函》通知拘留所。

(四)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另行处理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对被拘留人解除拘留或者移交拘留决定机关。

       五、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一)行政相对人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为理由,提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的,行政拘留决定机关应当以行政相对人实际提起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材料为准,不得以行政相对人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意愿就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二)不得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1.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

2.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

3.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三)公安机关应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决定。

办案单位收到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材料后,立即将案卷材料和申请材料送法制部门审核。办案单位根据法制部门审核情况制作《提请暂缓/不予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报告书》经拘留决定机关审批后,决定不予暂缓执行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在笔录中注明。

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当填写《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拘留所各一份,一份附卷。作出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送达拘留所,拘留所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四)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的理由已消失,办案单位应当制作《呈请恢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报告书》,经原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机关审批后,制作《恢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附卷,送拘留所和被拘留人各一份。办案单位凭《恢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将原被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人送拘留所执行原行政拘留决定的剩余期限。

       六、停止执行拘留

(一)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开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送达原拘留决定机关,存根留档备查:

1、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2、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3、生活不能自理的;

4、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二)办案单位收到《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后立即将案卷材料送法制部门进行审查。办案单位应当根据法制部门的审查情况制作《呈请停止/不予停止执行拘留报告书》,经拘留决定机关审批后填写《建议停止执行拘留复函》通知拘留所。

(三)拘留决定机关同意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决定终止执行。被拘留人停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不再执行原行政拘留决定。

       七、错误拘留

(一)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出具《可能错误拘留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二)办案单位收到《可能错误拘留通知书》后应立即将案卷材料送法制部门进行审查。拘留决定机关根据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填写《可能错误拘留通知处理复函》通知拘留所。如果被拘留人确属被错误拘留的,应该撤销原处罚决定; 如果被拘留人没有被错误拘留的,应该在《可能错误拘留通知处理复函》中注明处理决定。

(三)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可能错误拘留通知书》的24小时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八、建档备查

拘留所对送拘留所执行的对象(含因身体健康原因不予收拘人员)都应当建立档案。档案材料应当包含入所身体检查、拘留所开具的相关文书、拘留所决定是否收拘手续等。

附件:相关法律文书式样

1.《入所健康检查表》;

2.《不予收拘通知书》;

3.《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

4.《建议另行处理复函》;

5.《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

6.《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复函》

7.《恢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8.《代为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

9.《代为执行行政拘留回执》;

10.《异地执行拘留审批表》;

11.《解除拘留证明书》;

12.《可能错误拘留通知书》;

13.《收拘体检通知书》;

1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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