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羁押”问题,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下发的通知,就本局办案单位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后如何向所在单位告知的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范围: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
二、告知情形:
1、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在5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
2、释放、解除取保、监居的,在5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变更强制措施的,不再另行通知。
3、决定撤销案件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在10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
三、不予告知情形:
1、可能导致同案犯逃跑、自杀、毁灭、伪造证据的;
2、可能导致同案犯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所在单位的其他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4、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告知程序:
办案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告知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情况告知书》,加盖单位印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告知或传真告知。将告知书回执归入工作卷,作为工作资料存档备查。
五、其他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行政拘留的,参照上述方法执行。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依《禁毒法》、《戒毒条例》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