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安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江公通〔2018〕159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安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公安局(分局),局直各执法办案部门,边防、消防支队:
现将《江门市公安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组织学习相关工作要求,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流程,调整执法办案系统流转环节,确保本细则顺利实施。
江门市公安局
2018年9月30日
江门市公安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和《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作出的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事前法制审核。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执法岗位责任制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培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市、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审核,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该部门承担法制审核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审核,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公安派出所依照一般程序作出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派出所法制员审核,派出所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社会关注度高的;
(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执法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自行报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批,审批人应当不予批准,并责令其办理法制审核手续。
第八条 执法办案部门将行政执法处理意见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包含以下内容的材料:
(一)行政执法行为的受理及当事人、办案人员基本情况;
(二)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等,经听证的,提交听证笔录;
(三)行政执法程序的遵循情况及相关过程记录;
(四)处理意见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五)涉及行政裁量权的,提交行政裁量权基准及理由说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全部材料已录入警务综合应用平台的,可以直接在在系统中报请法制审核;材料未录入警务综合应用平台,且已在系统中报请法制审核的,补充录入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扫描全部材料通过信息管理平台或大数据云盘发送给相关审核人员核查。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行政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是否准确;
(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行电子卷宗或书面审核。必要时,法制审核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执法办案部门、民警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人员对报送审核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开展审核。
法制审核人员在审核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提请集体研究,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参与案件讨论,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完备、处理意见适当的,应及时签署法制审核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提出补充调查意见,退回执法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律程序的,应及时签署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案件时应同时进行执法质量考评,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台帐,并作为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部门应将在法制审核中发现的执法问题进行通报,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实施细》等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江门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如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安机关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省公安厅,市法制局,本局领导。
江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秘书科 2018年9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