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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发布制度

为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恩平市公安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恩平市公安局各室、所、大队。

二、各镇属部门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镇属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公开。各室、所、大队按上级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公开。

三、各室、所、大队需通过政务网站、信息公开系统等网络媒体对外公布的一切政府信息,必须严格遵守恩平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审批程序,统一由政务公开办公室分管领导负责审批公开,其他部门不得私自发布该信息。

四、未经审批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发布,若有违反,按相应法律法规处置。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恩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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