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恩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签发谁把关,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二、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三级审查”,即:一是信息制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信息制作完成时初步明确该信息的性质,属于保密的信息要提供相关的依据;二是分管领导审查;三是签发领导审批并明确信息发布人。信息发布人按审批后的指定内容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上网信息实行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信息发布日期、信息名称、信息编号、发布人以及制作、审核、批准人员签字等。
六、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恩平市公安局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