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某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恩平市恩城街道中南村委会竹排第一经济合作社吉祥南新住宅小区72、73、74号地块占用280平方米农用地违法建设两栋框架结构主体钢筋混凝土房屋,经本单位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恩街办决〔2026〕42号),作出没收在恩平市恩城街道中南村委会竹排第一经济合作社吉祥南新住宅小区72、73、74号地块上占用269.4平方米规划为“工业用地”建设的建筑物的处罚决定。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陈某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清理位于恩平市恩城街道中南村委会竹排第一经济合作社吉祥南新住宅小区72、73、74号地块占地面积为280平方米砖混建筑物里面的物品,本单位将于2026年9月10日对恩平市恩城街道中南村委会竹排第一经济合作社吉祥南新住宅小区72、73、74号地块建筑物进行没收。如陈某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配合执行没收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予以强制没收。
对于强制没收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恩平市人民政府恩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