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植桥、莫广群:
关于你(们)于恩平市恩城街道锦绣嘉园小区28座201号露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我街道对此案作简要说明并决定将案件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进行公告送达。
2024年11月1日,我街道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对你(们)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恩街办责〔2024〕569号),责令你(们):限期15日内拆除涉嫌违法搭建的玻璃棚。经复查发现,你(们)在限期内既没有履行整改义务,亦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2日,我街道根据行政执法流程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恩街办告〔2024〕50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街办听告〔2024〕290号),拟对你(们)作出:限期于2025年1月11日前拆除在恩平市恩城街道锦绣嘉园小区28座201号露台加建44.46平方米钢架结构的玻璃棚的行政处罚。对此,你(们)在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2024年12月26日,我街道正式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恩街办决〔2024〕544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限期于2025年1月11日前拆除在恩平市恩城街道锦绣嘉园小区28座201号露台加建44.46平方米钢架结构的玻璃棚。你(们)在限期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整改义务。
2025年8月26日,我街道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恩街办催告〔2025〕9号),但你(们)在限期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没有履行整改义务。
为保障你(们)作为受送达人的知情权与诉讼权利,亦为了降低行政成本与司法资源消耗,现我街道决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件的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内容详见附件),自该公告发布后,为期六十日,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附件:《相关行政执法文书》
恩平市人民政府恩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7月3日
附件:相关行政执法文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