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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槐镇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地户籍居民和居住满半年的流入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后自觉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夫妻予以节育奖励。夫妇男方户籍本地、女方户籍是省内恩平市外的除外。
  第三条 领取本办法的节育奖励金不影响农村居民申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
  第四条 节育奖励标准
  (一)符合政策生育纯生二女户的夫妻,在剖宫产时同时落实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符合政策再生育一胎的夫妻,在剖宫产时同时落实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三)符合政策生育纯生二女户的夫妻,一方在子女出生三个月内落实结扎手术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四)符合政策再生育一胎的夫妻,一方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落实结扎手术的,一次性奖励300元;
  (五)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女方在子女顺产出生后三个月内或剖宫产出生后六个月内落实上环措施的一次性奖励100元。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或多个标准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申请和领取。
  第五条 因身体原因未能在顺产三个月内或剖宫产六个月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妻,凭县级以上人口计生服务机构诊断证明签订知情选择协议后,可顺延三个月。
  未签订知情选择协议的,不予顺延。
  第六条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居民,由夫妻一方持《计划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出院诊断证明、暂缓落实长效节育证明(符合第五条人员)的原件和复印件(两份),申请人免冠(1寸)近照两张,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领取并填写一式两份的《大槐镇计划生育节育奖励申请表》。
  夫妻双方户籍都在同一镇街但不在同一个村(居)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提出申请。
  第七条 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送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二)审核和确认。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在接到村(居)的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
  (三)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应报告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取消奖励资格并答复申请对象。
  (四)发放。该公示无异议的,奖励金由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给予申请人一次性发放。申请人凭身份证到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签领。
  第八条 奖励金由镇财政全额承担,镇财政部门要将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
  第九条 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奖励金,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镇纪委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专门设立节育奖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 在镇财力许可情况下,可在市划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增加标准部分由镇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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