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恩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工作动态

乱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罚!

  为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切实清除蚊媒孳生环境,筑牢公共卫生防线,恩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持续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严查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近期,依法查处2宗乱倾倒建筑垃圾案件。

  案例一:10月29日,恩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恩城街道办执法人员前往恩城街道大塘村,对涉嫌乱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开展现场核查,当事人岑某到场配合检查。经现场勘验,该地块共倾倒4堆以红砖、碎石为主的建筑垃圾。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一千元,并责令岑某立即清理,将建筑垃圾运至有资质处理的建筑垃圾收纳场所处置。

1.jpg

  案例二:11月2日,恩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村民吴某在恩平市西门湿地公园慢道城市绿地上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占地面积9.99平方米,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市公安局、恩城街道办协助下,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乱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立案,并处以1000元罚款,责令其自行清理,运至有资质处理的建筑垃圾收纳场所处置。

2.jpg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的规定。

  当前正处于蚊媒传染病防控关键时期,让我们携手行动,自觉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关规定,规范处置建筑垃圾,保持环境整洁干净,切实清除蚊媒孳生地,共同守护干净、整洁、安全的城市环境。

  还有哪些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的呢?让我们一起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由执法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江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微信公众号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官方微博
恩平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书
恩平市人民政府公报
电子书
版权所有:恩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站点地图    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4407850057
ICP备案号:粤ICP备05085446号

粤公网安备 440785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