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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推动农业面源减排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优化畜禽养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我市畜禽养殖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划定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

  (一)人口集中区:恩平市中心城区建成区(恩城街道办辖下居委会)、其他建制镇建成区(辖下居委会)、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二)饮用水资源保护区:锦江水库沿岸河堤外坡脚向外纵深200米陆域范围、凤子山水库周边2公里陆地范围、河排干渠水占陂至恩平市吸水点下游300米段两岸坡脚向外纵深200米以内。

  大田镇茶山坑水库、西坑水库、大槐镇铜古坑水库、那吉镇牛仔岭水库、横陂镇南宅水库等水库集雨面积范围以内的区域。

  (三)重要水库:锦江水库、凤子山水库、宝鸭仔水库、良西水库、青南角水库、马山水库、大带水库等水库集雨面积范围以内的区域(锦江水库、凤子山水库集雨区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外的区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包括广东恩平七星坑省级自然保护区、锦江源市级自然保护区、恩平市君子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恩平市镇海湾红树林县级自然保护区)。

  (五)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

  (六)潭江主干流沿岸两侧500米范围以内。

  (七)重点未达标支流两侧200米范围以内(包括莲塘水、朗底水、长安河、沙岗河、牛庙河、公仔河、廉钩水、琅哥河、仙人河、猪肉湖河、曲水、那扶河)。

  (八)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非禁养区范围

  恩平市行政区内划定的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为非禁养区。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非禁养区污染防治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管理要求。

  1.禁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专业户要在2021年12月底前全部依法关闭或搬迁。

  2.鼓励禁养区内现有畜禽散养户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

  (二)非禁养区管理要求。

  1.非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要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提升,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程度,要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线,逐步形成生态畜牧业新格局。

  2.非禁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建设要求及申报程序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非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规范建设,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不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将依法予以关停。

  四、其他规定

  (一)本通告自2020年7月15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恩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恩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恩府告〔2019〕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恩平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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