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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恩平市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恩府办〔2009〕83号


印发恩平市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恩平市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九年七月三日

恩平市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工作方案


  为破解土地资源“瓶颈”制约难题,实现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4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办公发〔2008〕106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耕地保护为目标,以土地集约高效利用为核心,以强化监管和落实责任为保障,按照《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制订新一轮规划期内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满足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需要,弥补耕地保有量缺口,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实现新一轮规划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二、工作目标

  根据江门市下达的任务,我市从2009年起至2020年,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计划完成对园地、山坡地改造开发增加耕地面积4.62万亩。通过对园地、山坡地的科学改造,建设一批道路通畅、灌溉自如、田块规整、土壤肥沃、林网秀美的现代农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对我市补充耕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工作,市成立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国土工作的市领导为副组长,市府办、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审计局、环保局、林业局、土地开发中心等部门单位领导为成员,加强对补充耕地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站在全市的战略高度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各镇(街道办)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开发补充耕地目标的实现。

  (二)编制规划,分期实施。

  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满足未来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为目标,编制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未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在加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把开发整理园地山坡地作为开发补充耕地的新途径。各镇(街道办)及有关部门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可供开发的园地、山坡地在区位面积、权属、自然条件和利用现状、适宜用途以及开发的主要障碍等情况因素,对未来开发补充耕地工作进行全面规划,并遵循先易后难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好分期实施计划,确保未来各时期耕地保护工作的落实。

  (三)全程监理,保证质量。

  各建设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并严格按照有关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和降低技术标准。有关工程监理单位由市土地开发中心指定并办理委托手续。开发补充耕地质量要符合《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四)引入竞争,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属土地权属单位或土地承包经营者自筹资金补充耕地的,其投资、收益、补偿方式由市土地开发中心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并签订开发补充耕地合同。

  四、开发步骤

  (一)前期审核。

  每季度第一个月,有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镇(街道办)或社会投资开发者将有关资料报市土地开发中心,由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项目前期审核申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林业部门负责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前期审核主要是对项目区内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条件进行审核,审查土地权属是否清楚,土地权属单位是否同意开发整理,山坡地的坡度是否小于25°,地类是否与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现状图一致,面积是否准确。要求项目的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水源有保障、土层达到一定厚度,通过合理的工程可以满足耕种要求。审批后的前期审核资料上报地级市国土资源及农业、林业部门备案。

  项目前期审核申报材料包括:1.项目前期审核申报文件。2.项目所在地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或专项规划图(局部图)。3.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4.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图)和项目地类表。5.1∶10000地形图。6.土地权属单位同意开发整理的书面意见。7.涉及河滩地的,县级水利部门同意开发整理的书面意见。

  社会投资开发者投资开发的项目,项目前期审核批准后,由市土地开发中心与开发者签订耕地开发合同,由开发者自行投资开发,按规定实施,自负盈亏,接受市土地开发中心的监管指导。

  (二)项目设计预算。

  项目前期审核批准后,由市土地开发中心按照《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规定》,组织项目区的勘察测量、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属于利用社会投资资金的,项目设计和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后批准;属使用财政资金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报送财政部门进行项目预算审批。

  (三)项目施工。

  项目施工由市土地开发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做好施工日志记录。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要按照规定进行工程招标投标。

  (四)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地级以上市验收并经省级抽查通过后发函确认两个阶段。1.县级初验。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经工程施工达到验收要求后,由市土地开发中心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验收和补充耕地进行初验。2.江门市验收并经省级抽查通过后发函确认。项目通过县级初验后,报江门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部门对补充耕地进行验收。在省抽查通过后由江门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部门联合核发确认函。省抽查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抽查中有项目不合格的,该批次项目全部不予核发验收确认函,需全部整改,重新申请省级抽查。

  五、保障措施

  (一)实行耕地指标储备制度。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市土地开发中心统一收购、储备,属社会自筹资金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由市土地开发中心按每亩8000元标准,统一收购储备。市政府在保证市建设占用耕地达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有偿转让,转让所得资金专项用于补充耕地项目建设或指标的储备。

  (二)落实补充耕地指标收购资金。市财政在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有偿转让耕地储备指标的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收购补充耕地指标。

  (三)实行补充耕地收购补助制度。为调动各方参与补充耕地工作的积极性,由土地权属单位或土地承包经营者自筹资金开发补充耕地的,其补充耕地指标由市政府委托市土地开发中心统一收购,收购指导价为每亩8000元,特殊情况由市政府另行定价。

  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经验收通过发函确认后,市土地开发中心向土地开发者支付指标款的90%,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3年内分两次返还:开发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确认1年后,市土地开发中心组织专家对已验收确认的项目进行检查,认定所开发的补充耕地质量符合规定并按要求种植作物,支付5%指标款;开发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确认3年后,市土地开发中心再次组织专家检查,认定所开发的耕地质量符合规定并按要求种植作物,支付余下5%的指标款。

  补充耕地项目经江门验收确认后,市财政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补偿给开发补充耕地所在镇(街道办)作为工作经费及基本农田保护经费;另外按每亩1000元安排给市土地开发中心,作为项目测绘、设计、预算、工程监理、验收等补充耕地工作业务经费。

  (四)补充耕地后续管理制度。补充耕地项目经江门市核发验收确认函后,应由土地权属单位耕种或土地承包经营者耕种,并由市农业局负责跟踪补充耕地的种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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