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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恩平市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恩府办〔2009〕70号


印发恩平市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恩平市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恩平市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按照省环保局《印发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097〕号)、《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09〕8号)要求,参照江门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环〔2009〕113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实施环保标志管理,以环保标志为载体,建立全市统一的监督管理平台,形成包括禁止排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高排放车辆限行使用、逐步淘汰老旧车辆、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达标管理、控制外地车辆污染等为主要内容的系统措施,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我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适用范围

  环保分类标志适用于本市注册登记或外地长期驻留本市并持有效牌证的汽车,不包括挂车、电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

  三、工作目标

  (一)逐步建立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降低单一车辆排气污染水平。

  (二)2009年7月1日,对我市于2008年1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汽车核发环保标志,2009年7月15日起对我市于2008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汽车和外地长期驻留我市的汽车核发环保标志。200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的首次核发工作。

  (三)2010年10月底前,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制订本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并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要求,对没有环保标志或者有某种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实施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市交通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工作内容

  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是机动车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的凭证,以不同颜色标志在车身前挡风玻璃右内侧位置予以标志。环保分类标志暂设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大类,其中绿色标志分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国Ⅲ标志、国Ⅳ标志四种。环保标志的核发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准备工作。

  1.参照《江门市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设置1个核发点(设在市环保局)、2个核发工位,4个专职技术人员(从市环保局内部人员中调剂)。标志核发点设置专门办理窗口,公示所有核发办事程序。

  2.核发点配备电脑、打印设备等配置,并与江门市环保局联网。

  3.市环保局负责对核发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4.市环保局首先对2008年1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汽车核发环保标志。

  (二)媒体宣传。

  1.在恩平市广播电视台专题栏目和重点时段宣传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重要意义,及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作用。

  2.充分发挥网络的宣传作用。在我市政府公众网站发布《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发放通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社会的知晓率。

  3.在环保标志核发点发放宣传小册子和办事指南,提高市民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

  (三)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核发工作。

  1.逐步建立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信息化系统,通过对在用机动车分类核发环保标志,以环保标志作为车辆排放达标的凭证,环保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

  2.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首次核发。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经外观检验合格的汽车,凭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资料及其复印件到市核发点领取环保分类标志。办理方式分为个人办理和集中办理,个人办理直接到市环保局申请,集中办理(单位车辆50辆以上)由申请单位统一收集资料到市环保局申请。外省车辆、需技术鉴别的汽车还需另外提供技术鉴别报告,技术鉴别报告由技术鉴别点编制。

  3.2010年1月1日起,对环保分类标志有效期满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向核发点提交有效检测报告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资料,环保标志核发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如资料齐全属实则换发新标志。

  4.对环保分类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补发申请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到核发点申请补发,通过审核后进行补发。

  5.环保标志核发、换发、补发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设立限行区域。

  1.市政府组织划定限行区域,逐步实施限制高排放汽车限行路段、限行区域通行措施。

  2.以环保标志为依据,禁止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汽车上路行驶。以黄色标志为依据,对高排放汽车实施限行区域通行措施。对违反限行区域行驶的汽车,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五)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机动车环保达标工作。

  1.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路检工作,在城市道路或限行区域重点加强对持黄色标志汽车或无环保分类标志汽车的抽查,推动环保标志的管理。

  2.环保部门会同交通局定期对无环保标志或持黄色标志的营运车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冒黑烟”车辆。

  3.对排气超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予通过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市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市交通局不予办理营运证和年检手续。

  4.市质监局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执行机动车排放标准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设立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环保工作的市领导为组长,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公安交警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定期召开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工作会议,协调解决环保标志管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各部门之间协作,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

  (二)健全监管机构,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机构,加强队伍建设,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以环保标志为载体,切实提高机动车排污监管力度。

  (三)加大财政投入,保障经费落实。市财政局要根据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相关工作的需要,做好办公经费、办公设备、人员培训和技术鉴别费用的财政预算工作。落实经费,保障环保标志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杜绝各种舞弊行为。

         点击下载:/u/cms/www/201412/22165144bsru.doc

                             /u/cms/www/201412/22165202wjk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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