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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恩平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恩府办〔2009〕29号


印发恩平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恩平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经贸局、财政局反映。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恩平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实施家电下乡、对农民购买家电实行财政补贴的决定》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粤财工〔2009〕18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家电下乡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家电下乡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惠农举措。我市要抓住机遇,通过实施家电下乡工作,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在我市乡镇地区建立家电销售网络,构筑农村便捷、顺畅的家电产品销售与服务体系,拉动农村需求,达到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的。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操作程序公开透明、严密严谨的原则,坚持操作程序简捷便利、规范管理、为民服务的原则,确保农民能够买到补贴类家电产品,确保补贴资金让农民真正受惠。
二、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为切实抓好家电下乡工作推广工作,扩大农村消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成立了以副市长禤缵灵同志为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财政局、市经贸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宣传部、财政局、经贸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质监局、物价局、监察局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负责日常工作。主要做好组织协调和销售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期间的维护市场秩序和安全工作,加强联系沟通,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切实做好家电下乡补贴的资金兑付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
市财政局、经贸局和中标企业要加强配合,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使农民家喻户晓。
(二)完善销售网点建设。
市经贸局要严格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详见粤经贸市场〔2009〕104号文),加快网点备案进度,督促中标企业采取多种措施保证镇级销售和服务覆盖面达到100%,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三)规范促销活动。
由市经贸局指导,中标企业运作,开展安全有序、形式多样、为农民所欢迎的家电下乡促销活动。
(四)规范市场秩序。
市经贸、质监、物价、公安、工商部门要联合加强市场检查,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做好协调服务。
市家电下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工作,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六)保障补贴兑现。
市财政局和各镇(街道办)财政所要认真执行《广东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办法》,做好我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测算工作,加强资金调度,保证补贴资金到位,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买者。
(七)加强检查监督。
市经贸、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江门市经贸局备案。

 (八)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设立并公布相应的投诉电话(市经贸局:7122659,市财政局:7812466),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及时进行处理。
(九)做好信息工作。
市经贸局、财政局、中标企业及销售网点按要求认真做好家电下乡的信息报送和评价总结工作。
四、家电下乡启动时间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工作总体规划,我省于2009年2月1日起启动家电下乡工作,到2013年1月31日止。
五、补贴资金来源、申报、审核、兑付及管理
(一)补贴资金来源。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
(二)补贴原则。
家电下乡补贴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自愿申报、据实拨补”的原则进行补贴。
(三)补贴对象。
具有广东省农业户籍的农户,在恩平市行政区划内于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四)补贴标准。
财政部门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在一个补贴周期内,每个农户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热水器、电脑类产品每类产品不得超过2台(部)。
(五)补贴范围。
凡是在“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下乡产品可享受财政资金补贴。
(六)补贴产品的品种。
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热水器、电脑六类(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布为准),可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网址是www.jdxx.gov.cn。每台(部)销售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2500元、3500元。
(七)补贴申报。
农户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财政所办理申报,可跨年度申报。购买人申报补贴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身份证明(购买人身份证及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的种粮补贴专用存折,没有种粮补贴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市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开立活期个人储蓄存折。5.购买人委托他人代办补贴申报手续的,代办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八)补贴审核。
1.镇(街道办)财政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1)产品销售单位是否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的产品是否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发票及银行存折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以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1台(部)。
2.审核工作程序:(1)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2)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给予办理。财政所打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申请人和受理人签字(盖章),一式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财政所存档一份、报市财政局一份,并将相关申报资料装订成册,报市财政局留作备查。且各镇(街道办)财政所对购买人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及时编制《广东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审核表》(包括电子文档),每旬汇总一次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汇总表报送江门市财政局。
3.退货审核: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征得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原审核处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家电下乡审核机构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九)补贴兑付。
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各镇(街道办)财政所上报《广东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审核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市邮政储蓄银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购买人银行存折。
(十)补贴资金管理。
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五不准”,即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
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推荐,国家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在推荐企业中确定(具体名单见粤经贸市场〔2009〕104号文)。
七、对中标企业的要求
中标企业要搞好家电下乡促销活动和销售服务网络建设,保证安全促销;严格执行政策和规定,保证诚信经营、货源充足、服务到位,并积极配合经贸、财政部门搞好惠农政策宣传。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履行网点备案和责任书签具手续。
中标企业以市为单位,完整准确地填报家电下乡中标企业销售服务网点备案登记,附上中标企业营业执照、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式四份),到市经贸局备案,备案一批,公示一批(可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网址是www.jdxx.gov.cn)。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以及销售网点跨区(市)县销售,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中标企业在备案网点要与市经贸局签订家电下乡中标企业销售服务责任书。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不能开具正规发票等的网点要及时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二)规范销售服务网点店内设置。
凡经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布置应保持企业连锁经营统一规范标准:
1.备案销售网点应设立产品销售专柜及演示区,落实专人负责演示、指导,严格禁止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范围。
2.备案销售网点必须配备联网终端设备,配备操作人员,保证销售(退货)信息及时通畅传送。
3.备案销售网点销售补贴类产品必须开具税务部门规定的正式发票。
4.备案销售服务网点应符合消防、人员疏散等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已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在当地正式启动销售前,应在备案网点张贴企业签章的家电下乡中标企业销售服务承诺书、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向农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
(三)搞好销售服务。
中标企业应本着方便农民申领(退还)补贴的原则,要求各销售网点做到:
1.增强服务意识。各销售网点要落实导购人员向农民讲解购买补贴类产品注意事项。
2.准确无误填写票据。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要准确填写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填发票可以一人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并及时将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
3.坚持先退补贴后退货原则。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销售网点首先依据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查询购买人是否申报或领取补贴。对未申报补贴的,直接进行退货操作,登陆退货信息,收回并销毁产品标识卡;对已申报补贴备案但未领取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立即帮助联系其原补贴备案机构,注销该购买人的补贴申报备案信息后,办理退货手续。
4.健全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中标企业要有明确的服务理念和统一的服务标准,做到家电商品销售网点设到哪里,维修服务网点就建到哪里,切实解决农民消费者后顾之忧。
5.坚持送货上门。免费送货,农家不通公路的,要送货到所在村。
6.督促所有销售服务网点对所售家电产品做好安装、调试、维修和保养维护等服务工作。
7.中标企业要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并从企业总部到销售网点,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农民消费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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