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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恩平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恩平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民政局反映。
 
 
 
二○○八年七月九日
 
 
恩平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近年来,我市精神病的发病率呈上升趋势,每年新发现病人约有139人,占总人口0.29‰。目前我市入册登记的精神病人有865人,占总人口1.8‰。但受经济水平、医疗条件以及陈旧观念的影响,我市相当部分精神病患者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的精神病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由此造成的突发肇事肇祸事件给国家、社会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负担。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根据《广东省精神病防治“十一五”实施方案》(粤残联〔2007〕80号)及《江门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江残联〔2007〕115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参照省和江门市推算的精神病者检出率6‰,切实加强精神病者的检测工作。同时,对精神病者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力争到2009年,我市精神病者监护率达到90%、治疗率50%、知晓率60%、显好率60%、社会参与率50%、肇事率下降到0.5%以下。
 
  三、主要措施
 
  (一)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
 
  建立政府为主导,卫生、民政、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残联等部门相互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组织管理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完善技术指导网络和治疗康复系统;遵循就近就地接受治疗的原则,以药物治疗为基础,心理治疗为主导,工疗、农疗、娱疗、体疗相结合,对精神病患者实行开放式管理,加强生活自理,加强职业技能、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二)加强规范化管理,实行分类指导。
 
  通过规范化管理,建立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长效机制。开展摸底调查,建档立卡,实施科学分类,落实治疗康复措施。在经济条件、医疗条件相对较好的镇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逐渐向全市推广。
 
  1.建立组织管理网络。
 
  由市残联、卫生局、民政局和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本地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镇(街道办)、居(村)委员会和10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2.建立技术指导网络。
 
  建立精神病防治康复技术指导组,以市职业病慢性病防治站为技术指导中心,协助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精神病防治康复的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摸底调查、建档立卡、培训人员,制定规划,组织实施。
 
  各镇(街道办)、居(村)委会和10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精神病防治医生,对社区、单位、家庭病床进行防治康复技术指导。
 
  3.建立治疗防治康复系统。
 
  充分发挥医疗预防保健网的作用,建立由精神病院、医院精神科、职业病慢性病防治站等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单位医务室、镇(街道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工疗站、福利工厂(车间)、生产福利院等参与,家庭护理组、家庭病床有机结合、分工协作的精神防治康复系统。
 
  4.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要将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建立精神病防治康复网络;配备专业医生,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筛查、确诊病患者,建档立卡;负责精神病预防、治疗、康复咨询、技术指导工作。
 
  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在乡复员退退伍军人中的精神病人工作;依托社区服务网络,开办工疗站和福利厂,组织病情稳定的慢性精神病人,参加所能及的劳动,使病人通过生产自救,改善生活,回归社会。
 
  公安部门要把加强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治工作。
 
  残联部门要负责建立精神病康复组织机构和技术指导小组;向政府和财政部门申请精神病防治专项经费,并管理和使用好经费;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检查精神病防治工作进度;承担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培训基层精神病防治工作人员。
 
  根据承担任务、工作内容的不同,使用全国基层精神防治康复工作人员统一培训教材,对从事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管理人员、精神病防治医生、康复人员、志愿工作者及家属进行培训,增强基层精神病防治康复专业服务能力。
 
  (四)提高精神病患者治疗康复效果,减少精神残疾发生。
 
  落实治疗康复方案,改善和加强治疗康复措施,确保精神病患者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提供多种形式的康复服务。应允许精神病患者在其病情稳定期投保;城镇精神病患者职工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承担治疗康复费用有困难的患者给予适当减免;对贫困精神病患者实行免费送药;对需要住院的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予以解决;保证肇事肇祸、关锁精神病患者的治疗费用;制定家庭病床的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五)为精神病康复者创造就业条件。
 
  将精神残疾者纳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范围,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精神病康复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使精神病康复者进入工(农)疗站、福利企业或社会就业;大力扶持工(农)疗站的建设;对农村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劳动技能培训,使他们提高劳动生产能力,改善贫困状况。
 
  (六)宣传普及知识。
 
  编写科普读物,印发宣传资料,利用“助残日”、“精神卫生日”,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四、经费
 
  精神病防治康复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社会筹款、个人或家庭出资等多渠道筹集。
 
  (一)中央和省补贴经费:对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市、区,按所辖覆盖人口每人0.15元给予补贴,主要用于全省组织协调、调查统计、检查评估、技术培训和指导手册编写等综合性工作;并给予市、区适当补贴。
 
  (二)地方经费:按辖区人口每年每人不少于0.4元投入经费,主要用于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技术培训、宣传教育以对精神病防治康复机构的补贴、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人员补贴和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康复费用补助等。
 
  (三)社会筹款: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支持,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扶持工疗站、精神病防治康复机构的建设、区域内的福利工厂、受益单位、精神病患者家庭有义务资助精神病防治康复机构开展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2008年上半年,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题工作会议。
 
  健全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制定中、长期实施方案,市成立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技术指导小组。各镇(街道办)相应成立防治康复领导小组,并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逐步建立精神病人社区康复站,作为精神病防治康复的工作场所。
 
  (二)2008年下半年,重新摸底调查、建档立卡,逐步完成对精神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
 
  各镇(街道办)要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人口及家庭状况的全面摸底(详见附件),按照精神病者检出率6‰的推算标准进行线索登记。市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对检出的嫌疑对象进行确诊,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不同的对象提出治疗和康复管理方案。
 
  (三)2009年上半年,制定并落实精神病人的康复措施。
 
  结合建档病人的具体情况、政府的财力及自身的情况制定计划,落实病人的治疗康复措施,包括开展社区精神病人的康复,送医送药,定期随访等,务求达到江门市精神病防治康复中期评估目标。
 
  六、检查统计
 
  (一)检查。
 
  2009年底按照《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及有关标准及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二)统计。
 
  按照中国残联事业统计报表的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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