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划计划

印发恩平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恩府办〔2009〕87号


印发恩平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恩平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五日


恩平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9〕166号)和江门市环保局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环保部等八部门《关于2009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9〕43号)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集中整治水泥、涉砷行业和重点江、河、湖(库)流域环境违法行为,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配合我市实施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做好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后督察工作,严厉打击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推动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巩固2008年专项行动整治成果。

  1.摸清2006年以来省及江门市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以及限期改正措施的落实情况。

  2.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规模化禽畜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08〕41号)要求,对2008年畜禽养殖场专项清查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落实,于2009年11月15日前完成督促整改阶段的任务。

  3.加大对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保违法问题的整治力度。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扰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投产以及违规审批等行为。

  4.加大电镀等风险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落实力度。重点检查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企业的隐患排查情况、应急预案及措施的落实情况。

  5.结合2009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查处小铸造和小再生塑料等无排污许可证的“七小”企业。

  (二)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全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1.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尽快完成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管网建设,使污水处理厂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使用,并逐步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全面推进沙湖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力争按要求在年底前建成沙湖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2.全面整顿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对存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未通过“三同时”验收即投入运行、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问题的垃圾填埋场,进行重点整治。

  (三)开展水泥及涉砷行业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核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落实《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要求,加快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对机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禁止新建和扩建,原则上不再建设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对拒不按期淘汰列入落后产能淘汰目录的设备、工艺的水泥企业,进行严肃查处。

  3.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防止砷污染事件发生。

  (四)开展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江、河、湖(库)流域污染整治,保障饮用水安全。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重点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取缔一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规范设立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2.继续开展饮用水源地、锦江及各支流环境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清理禁养区特别是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畜禽水产养殖业。加强对我市大中型水库污染隐患的排查,建立以防治水库富营养化为重点的风险应急机制,保障饮用水的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部门联动。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合办案和环境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全面推进专项行动的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合作,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及跟踪报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配合市环保局、市司法局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

  市环保局负责本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市发改局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配合经贸部门实施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牵头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定期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

  市经贸局负责小水泥、造纸、漂染、电镀等行业的落后产能的淘汰,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工作实施和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及全过程控制的情况。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落到实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行政人员玩忽职守、查处不力、滥用职权等党政纪责任。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的规划选址、初步设计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

  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

  市城管局负责市中心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行。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经环保部门前置审批,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三同时”验收、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整改任务的企业,不得予以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市供电局要督促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它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火电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管。

  市三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督促监管下属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做好污染减排工作计划,依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

  (二)严格监管,强化环境执法。

  对存在未能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违法现象严重、超总量控制指标、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的区域、流域、行业,严格实行限批制度。对属于落后生产工艺、“两高一资”的行业企业,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审批。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降低环保准入门槛、先建设后审批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追究。

  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拓宽舆论监督渠道,推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3512369”举报专线等渠道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对于企业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加大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或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致使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6日~7月31日)。

  根据省、市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按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并编发工作简报,按期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对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要随时报告。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10月31日)。

  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江、河、湖(库)区开展后督察和污染整治,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开展集中整治,对水泥、涉砷行业及“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以及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国家及省的部署,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分阶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整改,提出长效管理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各相关部门于2009年11月10日前将开展专项行动情况报市环保局汇总后报江门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微信公众号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官方微博
恩平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书
恩平市人民政府公报
电子书
版权所有:恩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站点地图    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4407850057
ICP备案号:粤ICP备05085446号

粤公网安备 440785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