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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恩平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恩府办〔2009〕135号


印发恩平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恩平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恩平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中小学校舍防震抗灾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和范围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开展抗震加固和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全市中小学校舍达到国家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从2009年开始,用3年时间完成全市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的安全工程。一是对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校舍完成抗震加固任务;二是对洪涝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完成迁移避险任务;三是对存在消防和雷击安全隐患的中小学校舍的设施完成整改任务;四是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完成改造任务。

  (三)范围。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二、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一)全面开展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鉴定(2009年10月30日前)。按照《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及相关文件明确的规定和标准,组织教育、发改、科技、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审计、物价、安监等部门对全市中小学校舍场址和校舍建筑(不含在建项目)逐一进行排查鉴定,形成排查结论。在全面覆盖检查过程中,不遗漏任何一所中小学、任何一幢校舍,真正做到“镇不漏校,校不漏幢”。对排查鉴定中的D级危房校舍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中小学校舍,要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安全。对校舍场址,要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和专门处置的具体意见;对校舍建筑,要提出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我市属于地震烈度6度4级的地震监视防御区,对经排查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校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鉴定报告,明确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建立完整的校舍安全档案和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每一所学校、每一幢校舍的排查结论和鉴定报告要妥善保管和使用。

  (二)科学制订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2009年1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一是编制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化建设和人口流动变化的趋势,编制2010年~2015年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确保中小学布局合理,学校结构优化,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二是制订中小学校舍改造方案。根据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和校舍排查结论、鉴定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制订迁移避险、拆除重建或加固改造方案。其中,灾害易发地区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迁移避险、抗震加固或拆除重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应对C、D级危房进行改造,消除安全隐患。方案包括具体的实施项目、质量目标、投资额及其资金来源、计划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内容。三是制订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校舍改造方案为基础,按照2009年完成3年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60%、2011年完成10%的总体进度要求,制订校舍安全工程3年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避险搬迁或工程治理;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同时,要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四)规范建设标准和程序,加强项目管理。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学校布局、校址选择、校园规划、校舍建筑标准、面积指标严格执行《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校址选择应符合《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校址选择还应符合防洪除涝要求,防洪标准不得低于20年一遇,内部排水标准不得低于7年一遇。校舍建设应贯彻“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校舍建筑应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以县为主”的“五统一”管理模式,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决算审计。工程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并在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并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不得分解发包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资金安排和管理

  坚持“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大地方财政投入,争取省市的大力支持,保证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在全市校舍排查鉴定的基础上,根据工程规划和建设任务确定全市校舍安全工程资金需求和筹资方案,列入财政预算,整合学校各项建设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绝不允许学校出现新的债务。2008年~2011年度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校舍安全工程。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民办学校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负责,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中小学校舍工程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行为。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各有关部门要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减免各项建设收费。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从支持校舍安全工程的角度予以减收或免收。

  四、工作保障机制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市成立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市教育、发改、科技、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审计、物价、安监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镇(街道办)也要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并在相关部门设立办公室。为扎实推进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各成员单位及各镇(街道办)要把校舍安全工程作为当前的民生工程、重点工作来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校舍安全工程相关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合作。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对中小学校舍的排查鉴定,科学制订并组织实施中小学布局规划、校舍改造方案、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统筹落实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工程实施所需资金,加强工程监管,组织人员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现场验收,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各部门要紧密合作,相互协调。市教育局要把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工程规划等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工程实施、监管和督促检查。市发改局要把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项目监管,为工程提供政策支持。市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按工程进度及时拨款,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市建设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监察局、审计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物价局、科技局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挥好专业指导、监督作用。各镇(街道办)负责做好所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市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并通报有关情况。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由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项目学校要把工程作为校务公开内容。同时,根据省市的验收考核方案,市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于每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行年度验收考核或项目总体验收考核。

  建立校舍安全工程进度月报制度,2009年11月~2011年12月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将全市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汇总后报江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严肃纪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校舍安全工程目标责任制,明确层级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校舍安全工程第一责任人,分管校舍安全工程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其分管工作负管理责任。对发生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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