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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恩平市2008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平市2008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反映。
  
2008年6月4日
  
恩平市2008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根据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将今年确定为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深化年,从现在起至今年年底,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下称“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广东省2008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江门市2008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2008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江门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突出重点,攻克难点,着力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和深化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提升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
 
  全市各镇(街道办)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紧密配合,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切实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回头查、回头看,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围绕健全和完善从产品设计、原材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的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要求,以整治“五小”为重点,拾遗补缺,反复抓,抓反复,确保“12个100%”的目标继续巩固和深化,不断提升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
 
  三、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的整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牵头)。
 
  1.在保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基础上,100%落实获证企业出厂检验;在保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基础上,100%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全面整治食品小作坊,加大对无证生产食品小作坊的查处力度。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监管体系,突出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长效监管机制。对已经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的小作坊,重点监管其是否按照承诺的要求进行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
 
  2.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10类产品的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对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仿真饰品5类重点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100%摸清底数,备案的企业标准必须100%进行复审,属于生产许可证和CCC认证管理的产品100%取证,新获证产品100%监督抽查一次,实现对重点产品的质量动态监管,产品合格率明显提高。
 
  3.全面查处无证生产行为。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非法认证及伪造、冒用质量认证、原产地标志等违法行为。
 
  4.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健全证后监管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和市际信息互通、联动联查工作。
 
  5.加大监督抽查频次,严格抽查后处理,完善抽查结果科学分析评价体系,提高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
 
  6.全面建立质量巡查制度和溯源体系。通过建立巡查、索证索票、进货登记、巡查记录、检验记录、产品流向记录等制度,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
 
  7.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快速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二)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
 
  1.在巩固中心城区食品市场和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保持中心城区所有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农村食品市场、超市和食杂店推广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城镇、农村所有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95%以上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2.加大对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严防无照经营行为死灰复燃;进一步健全执法监管制度,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3.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指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完善符合规范要求的进货台账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4.充分利用产品质量监测等手段,开展市场食品质量定向监测、跟踪监测,及时发布市场产品质量抽查结果,加大后处理力度。
 
  5.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查处食品市场中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三)餐饮消费安全整治(由卫生部门负责牵头)。
 
  1.继续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清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程序,不符合必备条件的不能发证,严格许可条件和标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餐饮单位;对已取得卫生许可但卫生环境恶劣的餐饮单位,责令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吊销或撤销卫生许可证。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行动态监管。
 
  2.在保持食堂和中心城区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材料进货索证制度和中心城区所有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的基础上,城镇、农村所有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3.继续查处餐饮单位的违法行为,大力整治重点地区餐饮单位,如农家乐、旅游沿线餐饮单位、农村学校食堂等食物中毒易发场所的卫生条件,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材料、过期重复使用原料、滥用添加剂、经营果子狸等违禁野生动物行为,防止动物源性传染病流行,确保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规定,督促餐饮单位的餐具、集中消毒单位配送的餐具消毒情况达到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
 
  4.进一步健全临时许可证、餐饮经营安全承诺、从业人员健康信息、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等制度,形成食品卫生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
 
  5.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实现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卫生监督员培训,提高餐饮监管水平。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由农业部门负责牵头)。
 
  1.在保持中心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的基础上,全市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无公害生产基地、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
 
  2.进一步强化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全面开展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用药检查;以禁用兽药为重点,开展兽药专项检查;以三聚氰胺、蛋白精等违禁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饲料专项检查;以禁用农药为重点,开展农药专项检查;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和蔬菜、茶叶、水果等种植中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禁用兽药以及禁用、限用农药违法行为。继续组织收缴并销毁甲胺磷等五种禁用农药。
 
  3.大力推行农产品标准化。大力宣传和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采用标准化生产技术和规范从事生产。加大对畜禽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以及蔬菜、水果等种植中使用禁、限农药行为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4.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继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测相结合的办法,对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组织专项监督检测,及时查处不合格农产品,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牵头)。
 
  1.对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重点解决无证经营、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工作,联合工商部门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违法广告。
 
  2.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工作,打击虚假申报行为。
 
  3.加强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运行有效性的监督。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我市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满1年的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复查。继续开展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面达100%。
 
  4.进一步推动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制度的实施,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全市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制度实施情况督导工作,对实施受权人制度的企业进行成效评估。
 
  5.加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由经贸部门负责牵头)。
 
  1.全面整治小型屠宰场。积极指导、帮助和督促屠宰厂(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一要加强肉品安全管理,确保猪肉卫生质量;二要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实行“肉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三要加强企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强化职业道德,努力提高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水平;四要逐步淘汰条件简陋、屠宰规模小的手工屠宰场(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肉品配送,从源头上提高定点屠宰的肉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2.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现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保持100%,乡镇进点屠宰率保持95%以上,逐步推动定点屠宰企业规模化、机械化。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重拳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违法团伙暴力抗法行为。
 
  3.完善猪肉质量安全长效机制。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
 
  4.严格执行猪肉市场准入制度,采取驻场检查、定点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加强生猪定点屠场的监督检查,把好猪肉源头质量关。
 
  (七)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牵头)。
 
  1.对出口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仿真饰品、家电以及食品(包括农产品)7大类重点产品再进行专项整治。到10月底,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仿真饰品等重点产品出口企业100%签订《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法检目录内商品出口企业100%建立出口质量档案,出口玩具生产企业100%实施产能核定,进口的不合格产品100%退货或作销毁处理,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原料基地、出口农产品注册种养场100%得到清查。
 
  2.大力推广应用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电子化模式。按照全过程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质量监管链条,对出口产品生产全过程实行电子化监督管理。加大电子标签技术的推广应用步伐,稳步推进电子耳标、电子标识和电子铅封3种电子标签在出口敏感和重点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的应用。
 
  3.强化对出口食品、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原料基地进行集中清查整顿,确保出口食品企业和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管理漏洞和质量控制隐患,规范企业生产管理及安全卫生质量控制。根据清查情况,坚决淘汰一批生产条件差、管理水平低、质控能力弱的出口食品企业,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全面实施出口食品全过程电子监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切实把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确保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
 
  4.加强对进出口水果、大豆、饲料、种子苗木、活动物等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 、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加强对进口农产品的查验,严禁疫区产品和带土苗木入境。
 
  5.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逃检行为,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制止买卖单证、瞒报、调换、夹带食品等违法行为,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货物的行为。
 
  (八)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牵头)。
 
  1.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力度,重点加强对三类基地、重点产品、批发市场等的例行监测,及时发布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2.努力衔接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质量追溯系统建设工作。以省海洋渔业局系统有关网站为平台,根据部门职能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质量追溯工作。
 
  3.加强对“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4.督促水产品批发市场加强进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禁止不合格品进场上市销售。
 
  5.大力推动养殖基地、科技示范区、养殖大户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产品产量和产品质量水平。
 
  (九)加强宣传工作,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由宣传部门负责)。
 
  1.发挥主媒体作用,及时向社会报道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效果和最新动态。
 
  2.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营造和谐稳定社会氛围。
 
  3.适时发布公益宣传广告,寓宣传于娱乐之中,增强全民质量意识。
 
  (十)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发展改革、科技、公安、监察、财政、外经贸、法制、城管、信息产业、海关、国税、地税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予以支持,做好配合工作,形成合力。
 
  四、主要措施
 
  (一)充分认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必须认识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积极开展“回头看、回头查”工作,反复抓、抓反复,查找不足和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对策加以整治。必须紧紧抓住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有利时机,紧紧抓住全社会广泛关注、支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利时机;紧紧抓住各监管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机制初步建立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深化各项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力巩固和深化专项整治成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把今年确定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巩固年”,并继续保留各级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一年。我市要继续保持并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机构,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划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协调本行政区划内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重大活动,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进展情况;协调本行政区划内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指挥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安全事故。要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监管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产品质量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监管部门之间要整合资源,经常沟通,紧密配合,联合作战,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的规定,加以重申、明确、补充,进一步明确了经贸、农业、卫生、海洋渔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食品药品等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管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定期联系制度,加强交流与合作,既要解决好部门多头监管、重复监管的问题,又要解决好无人监管、监管真空的问题,努力形成联合执法的强大合力,增强质量安全监管的整体效能。
 
  (四)抓住重点,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果。各部门要针对重点和难点,攻坚克难,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确保12个100%的目标得以巩固。一是以12个100%为工作重点,进一步摸清“家底”,全面掌握我市企业分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状况,找准问题,拾遗补缺,保证12个100%全面达标;二是以生产基地、加工企业等进行规模生产的经营单位作为监控重点,防止大面积危害性事件发生;三是以“五小”(小作坊、小农资店、小商店、小餐馆、小屠宰场)场所为整治重点。对经过整改符合发放证照条件的,给予发放证照;整改难度较大,一时达不到发放证照条件的,要先责令停业整顿,整改达标并取得证照后才能经营;对生产条件差,无法整改的,要立即取缔(2007年专项整治期间发出部分临时许可证的“无小”场所,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存在问题)。四是以追根溯源为监管重点。在巩固12个100%整治目标过程中,发现问题不仅要及时整改,还要进一步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不失时机地把整治行动引向深入。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发现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不仅要查商店、查餐馆、查市场,更要查生产问题产品的企业,查生产、加工和运输环节的监管漏洞。
 
  (五)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坚持依法整治,严肃追究。一是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部门要敢于碰硬,不徇私,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假售假行为,不使违法者因违法而得利、守法者因守法而受损,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加大惩处震慑力度。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强化对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触犯刑律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罚代刑、一罚了事。三是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肃责任追究。各部门在分解职责、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评议考核。坚决纠正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对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者,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刻揭露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密切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行动,及时曝光制假售假案件;坚持典型引路,对守法经营的优秀企业和质量过硬的优质产品和优良品牌,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形成声势浩大的舆论宣传攻势。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全民质量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科学、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报道质量安全情况。要及时掌握舆论对本地区产品质量的报道动态,防止恶意炒作、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发生。此外,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兑现举报奖励,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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