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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恩平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恩平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安委办(市安监局)反映。
 
 
二○○八年五月五日
 
 
恩平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江门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江府办明电〔2008〕29号)要求,为推动我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扎实开展,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市政府决定,从4月28日至7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目的
 
  通过深入持久的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单位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卢国壮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健宁同志和市安监局局长吴仕良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旅游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恩平海事处、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公安交警大队、恩平供电局、市投资服务中心、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商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联系人:黎伟文,电话:7727332,传真电话:7727337)。
 
  各镇(街道办)、各部门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三、督查形式
 
  此次督查行动在市政府及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督查活动协调指导,并组织开展全市综合督查行动。
 
  各镇(街道办)、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百日行动”,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江门市政府办公室的有关文件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工作。
 
  四、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
 
  (二)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
 
  1.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机械和其他制造业、电力设施、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建材、纺织制衣等工矿企业(单位)及其生产、储运、运输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水上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设施以及城市相关基础设施。
 
  3.渔业、农机机械、水利等行业(系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学校、医院、商(市)场、宾馆、饭店、网吧、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台风、暴雨、洪水、雷电、山体滑坡及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单位。
 
  8.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9.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10.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11.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1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安全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13.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14.查处、取缔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的情况。
 
  15.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16.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17.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9.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20.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五、组织实施
 
  (一)综合督查。
 
  市政府将组成4个综合督查组(见附件)于5月18日至20日对各镇(街道办)、各部门单位进行综合督查。届时,每个单位督查时间不少于1天。督查组先听取各单位的工作汇报,然后抽查2~3家企业。
 
  (二)专项督查。
 
  1.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进行专项督查。
 
  2.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进行专项督查。
 
  3.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安监局、市文广新局等有关部门,对民爆器材企业及使用、储存、运输、回收等各类设施以及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进行专项督查。
 
  4.由市公安消防大队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文广新局、市经贸局等有关部门对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酒吧、网吧、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进行专项督查。
 
  5.由市交通局、市公安交警大队共同牵头,会同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对剧毒品、危化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实施准运制度、规定运输线路和运输时间制度以及超速、超载、不按线路行驶及无牌无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督查。
 
  6.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7.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公安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农村敬老院、救助庇护站所进行专项督查。
 
  8.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气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对易受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危险区域(点)、企业、单位、场所进行专项督查。
 
  9.由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共同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以及公路建设管理、道路、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0.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恩平海事处等部门,对道路、客运、水上交通、交通工程施工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设备以及道路交通路面监控和各项措施、标志标牌等警示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1.由市文广新局牵头,会同市公安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对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进行专项督查。
 
  12.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厂企以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专项督查。
 
  13.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工业危险废物及放射源处置进行专项督查。
 
  14.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水利行业(领域)的企业、山塘、库区等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5.由市海洋渔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渔船、渔港进行专项督查。
 
  16.由市旅游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景点)进行专项督查。
 
  17.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专项督查。
 
  18.由市质监局牵头,会同市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及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9.由恩平海事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水上交通安全,尤其是“四客一危”船舶进行专项督查。
 
  20.由市气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防雷设施进行专项督查。
 
  21.由恩平供电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及施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2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市投资服务中心、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商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属企业进行专项督查。
 
  23.其他部门、行业(领域),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相应的专项督查。
 
  各专项督查要在5月20日前完成,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系统的督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街道办)、各有关单位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镇(街道办)、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制订具体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各有关单位要将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三)突出重点,全面深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把事故伤亡人数降下来。
 
  (四)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各镇(街道办)、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员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五)对此项工作组织不力、重视不够、督查效果差的,要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严格考核。
 
  (六)请各镇(街道办)、各有关单位于5月10日前将专项实施方案报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于5月20日前将督查阶段性情况(按“督查内容”对应项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督查情况纳入每周一报的基本内容。于7月20日前将“百日行动”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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