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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恩平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恩平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五届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2日
 
 
恩平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方案
 
  为规范和推进我市部门单位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4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购买主体。本实施方案所称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指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群体组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本级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
 
  二、购买服务计划的编制和审核。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具体内容及资金来源,可行及必要性论证,定价标准、原则及依据,购买方式及对象选择,实施的时间进度安排,项目评估管理制度等。从2014年开始,在目录范围内的购买服务事项,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购买。购买主体在接到市财政局预算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本单位当年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报送市财政局,购买服务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购买服务主体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并按规定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三、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一)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需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由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二)其余购买服务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各部门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除单笔金额较小的项目外,均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实施。
 
  (三)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后,各部门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应及时与该社会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合同报市社工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四)各部门单位要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及时牵头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和评估结论。
 
  四、资金安排及支付。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各部门单位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的,由各部门单位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二)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未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但经批准可在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由财政局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购买服务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确定资金来源和数额,比照前述(一)、(二)点规定支付。
 
  五、信息公开。各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六、绩效评价。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可由财政局实施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评价范围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七、监督检查。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本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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