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平市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拆除奖补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恩平市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拆除奖补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五届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
恩平市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拆除奖补方案
为了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及《关于划定恩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恩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我市畜禽禁养区养殖场要在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关闭、拆除或搬迁。为充分调动畜禽禁养区养殖场自行拆除的积极性,加快拆除工作进度,现制定本方案。
一、奖补对象
《关于划定恩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恩府告〔2015〕21号)中划为畜禽禁养区内而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畜禽养殖场。
二、奖补范围
(一)证照齐全的畜禽养殖场。位于畜禽禁养区内,符合《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粤农〔2008〕137号)有关要求,已取得所在地镇(街)同意办场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并通过环评审批的畜禽养殖场,自《关于划定恩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发布日至2016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并通过验收的,给予适当补偿。
(二)证照不齐全的畜禽养殖场。位于畜禽禁养区内,不符合《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粤农〔2008〕137号)有关要求,没有完善相关审批手续,自《关于划定恩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发布日至2016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并通过验收的畜禽养殖场,给予适当奖励。
(三)在征地拆迁工作之中已补偿的养殖场,不再纳入本次奖补范围。
三、奖补标准
(一)补偿标准。对位于畜禽禁养区内证照齐全的畜禽养殖场,补偿标准由各镇(街)按照我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养殖户协商确定;若双方有异议,未能达成共识的,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
(二)奖励标准。对位于畜禽禁养区内证照不齐全的畜禽养殖场,畜禽栏舍属砖瓦结构(含水泥棚面)的,按栏舍实际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畜禽栏舍是木棚(简易)结构的,按栏舍实际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每个养殖场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25万元。
四、奖补资金来源
大田镇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负担80%、大田镇财政负担20%;其他镇(街)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负担60%、镇(街)财政负担40%。
五、奖补程序
(一)核查登记。各镇(街)要在2016年11月15日前对辖区内畜禽禁养区养殖场进行登记,组织人员测量养殖栏舍的面积,填写《须拆除畜禽养殖场面积登记表》(附件1),对养殖栏舍照相记录。调查核实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乱报。
(二)公示核实。各镇(街)填写《恩平市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拆除奖补汇总表》(附件5)进行公示,对数据有误的重新订正,并将订正后的表格报送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对各镇(街)上报的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如发现虚报乱报情况,从严处理。
(三)提交申请。确认养殖栏舍面积后,由养殖场负责人签订《恩平市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拆除承诺书》(附件2),并在承诺期限(2016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后,于2017年1月5日前填写《恩平市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拆除奖补申请表》(附件3),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
(四)复核验收。各镇(街)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畜禽禁养区养殖场自行拆除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对养殖栏舍拆除后的现场照相记录,并填写《恩平市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拆除验收表》(附件4)。对通过验收的已拆除养殖场,由各镇(街)于2017年1月12日前将申请资料报送市农业局,申请材料包括上述5个附件、养殖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养殖场拆除前后对比照片各1张(照片位置、角度、参照须前后一致)。申请材料收集完毕后,由联合检查组对自行拆除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五)资金划拨。由市财政将核实后的拆除(关闭)奖补资金(含市、镇两级)一次性划拨到养殖场负责人的账户,并由养殖场负责人签名确认。
附件:1.须拆除畜禽养殖场面积登记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