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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恩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恩府办〔2009〕133号

印发恩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恩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恩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恩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恩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控规条例》)设立的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英文名称是:URBAN  PLANNING

  第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控规条例》的规定,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决策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主要职能与构成

  第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乡空间发展重大战略、规划政策与规划制度:区域绿地、跨区重大设施、战略空间的发展与控制。

  (二)审议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各建制镇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各项规划。审议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审议中心镇及市区各镇(街道办)总体规划。

  (三)审议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审议市区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对位于城市主干道(恩平市城市主干道指恩平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平路、锦江大道、锦江河两岸道路、东门路、西门路、温泉路、港口路、恩东路、新园路、恩新路、锦安街、高速公路出入口道路及市域范围内的国道、省道等)、大型广场、风景区、锦江河周围,10层(30米)以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物、园林绿化、灯光工程以及电视塔、通信发射塔、纪念碑、城市雕塑、主要桥梁等构筑物设计方案进行审议。

  (五)审议典型案例处理规则。

  (六)审议城乡规划标准与准则。

  (七)专业委员会审议后认为应当交市规划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核的工作。

  (八)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委员人数为33名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超过一半,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中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委员包括市长、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市领导、市规划办主任和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发改、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城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实行部门资格制度。

  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

  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城市建设的市领导担任。

  第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处理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办,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等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市规划委员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五)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六)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办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第十一条  市规划委员会下设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审查专业委员会。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审查专业委员会由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审查专业委员会成员由城市规划委员会聘任。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审查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提出技术审议意见,交市规划委员会表决。

  (二)对重大项目选址提出技术审议意见,交市规划委员会表决。

  (三)审议城市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

  (四)审议市区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方案。

  (五)审议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物、园林绿化、灯光工程以及电视塔、通信发射塔、纪念碑、城市雕塑、主要桥梁等构筑物设计方案。

  (六)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城市规划方案审核小组。城市规划方案审核小组由5人组成,包括政府代表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雕塑、园林、文化艺术等方面专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城市规划方案审核小组成员由城市规划委员会聘任。

  城市规划方案审核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议市政府非重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

  (二)在市规划委员会授权下,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中一般项目的规划条件。

  (三)审议市区一般地段的城市设计方案。

  (四)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审查专业委员会与城市规划方案审核小组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审议项目涉及跨部门的问题,可以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出席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少于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半数通过。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不得少于参加会议人员的一半。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规划委员会的会务工作。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期间,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代表或公众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第十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规则是:

  (一)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明确每个项目提请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问题,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5天将议程和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给各位委员。

  (二)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三)与会的委员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进行表决。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须在委员开始表决之前退出会场。

  (四)宣布表决结果,会后形成审议意见并由主任委员签署。

  第十七条  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在一年内累计3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十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决。由办公室按与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表决结果形成审议意见文稿,报主任委员正式签署,并在政府网站和市规划办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委员应妥善保管,在会后将会议资料全部交回,由办公室按密级要求统一管理。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二十一条  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由市规划办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政府不予批准。

        第四章  委员的聘任资格、程序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5年。市规划委员会的换届工作在聘任到期前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的聘任资格是:

  (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三)关心本市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具备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熟悉本市的实际情况,为恩平市区居民或长期在恩平市区居住的非恩平市区居民。

  (四)承认和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的各项章程。

  第二十四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是:

  (一)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推选表,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上届市规划委员会2名以上委员或其所属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其次包括各协会、学会或联合会等)或其所在单位书面推荐,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填写推选表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推荐材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成为委员候选人。

  (四)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市政府,经市政府按公平分配的原则遴选后,聘为委员。其名单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缺,应在3个月内进行增补。

  (六)委员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和委员证,有效期原则上为5年。

  第二十五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该委员的履职情况专题报告市规划委员会,并提出免去该委员资格的建议和人员增补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审议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以及对舞弊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的社会责任:

  (一)委员必须向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尊严、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

  (二)委员必须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机会,让社会公众参与到规划过程中来。

  (三)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规划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委员应特别关注弱势群体或个体的要求,应敦促修正与这些需求相悖的政策、制度和决定。

  (五)委员必须关注人居环境标准和环境质量,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责任:

  (一)委员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

  (二)委员应维护委员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无故作出错误的且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三)委员之间相处应友好、公平和宽容,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故意损害其他委员的名誉。

  (四)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交流信息和经验,以促进本市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委员应尽力帮助委员会的其他同事提高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的自我责任:

  (一)委员应不断接受和加强规划知识教育,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

  (二)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三)委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或物品。

  (四)委员必须对本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

  (五)委员在其他专业的范畴内工作时,应尊重该专业的道德准则。

  (六)委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透露会议讨论过程和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应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时,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修改草案,经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通过,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恩平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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