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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粤府办〔2021〕22号文)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江府办函〔2021〕130号,以下简称江府办函〔2021〕130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征地社保费筹集标准

  每次征地时,市人民政府按照“先保后征”原则,每征1亩地,以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有关标准计算,计提比例为18%。

  征地社保费筹集标准,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以及省、江门市有关工作要求,按照粤府办〔2021〕22号文、江府办函〔2021〕130号文的规定,适当提高本地区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和比例。

  二、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在本办法实施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费分配。

  (二)粤府办〔2021〕22号文实施至本通知正式印发前,属于粤府办〔2021〕22号文新办法适用对象,但已按江府办〔2010〕118号文办法计提保障资金的征地项目,可按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各镇(街)、市有关单位要妥善处理好本办法实施前的征地社保相关事项,实现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pdf

附件2:《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江府办函〔2021〕130号).pdf



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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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文件选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粤府办〔2021〕22号文)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江府办函〔2021〕130号,以下简称江府办函〔2021〕130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征地社保费筹集标准

  每次征地时,市人民政府按照“先保后征”原则,每征1亩地,以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有关标准计算,计提比例为18%。

  征地社保费筹集标准,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以及省、江门市有关工作要求,按照粤府办〔2021〕22号文、江府办函〔2021〕130号文的规定,适当提高本地区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和比例。

  二、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在本办法实施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费分配。

  (二)粤府办〔2021〕22号文实施至本通知正式印发前,属于粤府办〔2021〕22号文新办法适用对象,但已按江府办〔2010〕118号文办法计提保障资金的征地项目,可按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各镇(街)、市有关单位要妥善处理好本办法实施前的征地社保相关事项,实现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pdf

附件2:《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江府办函〔2021〕130号).pdf



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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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