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司法局为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宋某成功办理了变更居住地手续。这是我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后第一例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变更。
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0年9月在广西玉林市博白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宋某工作单位在我市且常年在我市上班,为方便工作及能正常接受社区矫正,故申请变更居住地。
针对宋某的情况,市司法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派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核实情况。通过对宋某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到其现居住地及工作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并对其家属、房东和工作单位负责人等进行谈话调查,对宋某相关情况逐一进行了核实。工作人员在听取宋某所在工作单位和拟迁入居住地村委会干部的意见后,对宋某变更居住地进行综合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司法局审批。市司法局从既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又达到矫正的目的角度出发,最终同意该社区矫正对象变更居住地的申请。
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的变更,体现了国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文关怀,也切实预防脱漏管现象发生,有利于安全监管社区矫正对象。
实地走访工作单位负责人
实地走访社矫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