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4Y6F30
2025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恩平市恩城街道南昌水洲新区C105、C106号检查时,发现一台正常使用的乘客电梯(使用单位:李立广,设备代码:31104407002023110183,登记证编号:梯10粤J07574(23),下次检验:2025年10月,维保单位:佛山亚太通尼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轿厢内张贴的“电梯维保公示”卡上标注的最后一次维保时间为“2025年3月22日”,与实际不相符。因当事人涉嫌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本局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的维保人员自2023年9月2日起为恩平市恩城街道南昌水洲新区C105、C106号的一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代码:31104407002023110183,登记证编号:梯10粤J07574(23))进行维护保养。在维护保养期间,当事人的维保人员于2025年3月17日对上述电梯进行维修时,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及要求”如实记录维保时间。当事人上述行为于2025年3月18日被本局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维保记录单、情况说明等。
2025年5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5〕13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及《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当事人维保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为特种设备。
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时如实记录维保时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处以罚款*****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