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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5354730676R/2025-00186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7-04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丽浓美甲美妆店)
文号: 恩市监处罚〔2025〕184号 发布日期: 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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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丽浓美甲美妆店)

发布日期:2025-07-07  浏览次数:-


当事人:恩平市丽浓美甲美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WT9HQ7H


           20250417,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位于恩平市恩城金融街3号主楼首层一卡的恩平市丽浓美甲美妆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本局遂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LONA HOME氨基酸洁面泡泡”1盒和“亚子爱丽丝甲油胶(功能胶)”2予以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经本局核发营业执照,正常对外营业。当事人于202197购进“亚子爱丽丝甲油胶(功能胶)”(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105,产品生产日期:2021/91,保质期:三年,净含量:15ml15支,用于门店营业美甲服务;以及外购了1盒“LONA HOME氨基酸洁面泡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023,生产批号:2021/08/27,限期使用日期:2024/08/26,净含量:130ml)。在经营期间,当事人在上述化妆品“亚子爱丽丝甲油胶(功能胶)2支(均已开封,实际剩余净含量分别为2ml3ml)和“LONA HOME氨基酸洁面泡泡”1盒已超过使用期限的情况下,仍置于经营场所货架上经营。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亚子爱丽丝甲油胶(功能胶)”和“LONA HOME氨基酸洁面泡泡”。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上述化妆品“亚子爱丽丝甲油胶(功能胶)”和“LONA HOME氨基酸洁面泡泡”在超过使用期限后未进行使用,于2025417日被本局当场查获。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23.66元,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另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查验“LONA HOME氨基酸洁面泡泡”的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亚子爱丽丝甲油胶(功能胶)”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扣押化妆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微信聊天下单截图、“亚子爱丽丝甲油胶”化妆品备案凭证、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0256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告〔202516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LONA HOME氨基酸洁面泡泡”、“亚子爱丽丝甲油胶(功能胶)”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了化妆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时没有查验“LONA HOME氨基酸洁面泡泡”的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亚子爱丽丝甲油胶(功能胶)”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化妆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的违法化妆品数量较少,尚未使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违法情节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条第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LONA HOME氨基酸洁面泡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023,生产批号:2021/08/27,限期使用日期:2024/08/26,净含量:130ml1盒和“亚子爱丽丝甲油胶”(分别为:1、实际剩余净含量:2ml,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105,产品生产日期:2021/91,保质期:三年;2、实际剩余净含量:3ml,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105,产品生产日期:2021/91,保质期:三年)2支;

          二、处以罚款2000元。

对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3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