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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5354730676R/2025-00182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7-03
名称: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恩平市笙月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文号: 恩市场监管河处告字〔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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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恩平市笙月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03  浏览次数:-



恩平市笙月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详见企业名单):

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恩平市笙月商贸有限公司3家企业无正当理由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向本局申请办理歇业或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经见证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检查表、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关于回复恩平市三忆嘉电子有限公司等125企业涉税情况的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情况等。

本局依法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向恩平市笙月商贸有限公司3家企业送达《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未能送达。202412月,本局依法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该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恩平市笙月商贸有限公司3家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恩平市笙月商贸有限公司3家企业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本局于2025616日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详见企业名单)。

本局依法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向恩平市笙月商贸有限公司3家企业送达《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能送达。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申请互联网渠道:“江门司法”微信公众号下方服务栏选“智慧司法”-“法律服务”-“行政复议”。


联系人:李雄     联系电话:0750-7772723

联系地址:恩平市东君西路33号河南市场监督管理所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3

附:3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情况表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依据

1

恩平市笙月商贸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恩市场监管河处字〔202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2

恩平天籁电声器材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恩市场监管河处字〔202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3

恩平市锐慕商贸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恩市场监管河处字〔2025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