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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5354730676R/2025-00181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6-27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向群物资贸易商场)
文号: 恩市监处罚〔2025〕183号 发布日期: 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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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向群物资贸易商场)

发布日期:2025-07-03  浏览次数:-


当事人:恩平市向群物资贸易商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980396919N


本局执法人员接江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工单编号:9696141),于2025228日到当事人位于恩平市北郊工业区火力发电厂的仓库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仓库内发现有25包草酸(外包装标注:草酸;(COOH)2·2H2O;含量≥99.5%;净重:50kg0596-72898987289899;龙翔实业有限公司;“Zhanglong漳龍”注册商标)、13个没有盛装物品的草酸包装袋(外表标注:草酸;(COOH)2·2H2O;含量≥99.5%;净重:50kg0596-72898987289899;龙翔实业有限公司;“Zhanglong漳龍”注册商标)。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龙翔实业有限公司”厂名、“Zhanglong漳龍”注册商标的相关权利证明,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冒用他人的厂名,本局遂于检查当日依法对上述25包草酸、13个草酸包装袋予以扣押,并于20253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30417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原有的草酸外包装袋拆除,把草酸装进标注有厂名“龙翔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Zhanglong漳龍”的草酸包装袋并对外销售。注册商标“Zhanglong漳龍”的合法持有人为龙翔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注册号:37733275,国际分类第1类,使用商品包含“草酸”,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限内,受法律保护。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上述标注厂名“龙翔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Zhanglong漳龍”的草酸25包尚未销售出去。涉案产品货值金额4000元,违法经营额4000元,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于2025228日被本局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询问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Zhanglong漳龍”注册商标资料等

20256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5157),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25草酸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Zhanglong漳龍”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把草酸装进标注厂名“龙翔实业有限公司”的草酸包装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冒用他人的厂名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冒用他人的厂名的违法行为作从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注有注册商标Zhanglong漳龍”、厂名“龙翔实业有限公司”的25包草酸、13个草酸包装袋;

     二、罚款4000元。

对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厂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00元。

以上罚款合计5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