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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5354730676R/2025-00147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5-08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康盛物流有限公司)
文号: 恩市监处罚〔2025〕160号 发布日期: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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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康盛物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5-15  浏览次数:-



当事人:恩平市康盛物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W8C98H



2024年12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恩平市沙湖镇蒲桥工业区蒲桥头综合楼一楼房间的恩平市康盛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2023、2024年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局遂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0月08日成立并经本局核发营业执照,从事物流、货运服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2024年5月7日起至我局立案调查当日止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2023、2024年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歇业备案或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经见证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检查表、证据复制(提取)单、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出具《关于回复广东霆森商贸有限公司等60家企业涉税情况的函》、恩平市沙湖镇南塘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企业情况等。

本局依法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5〕96号),均未能送达。2025年4月26日,本局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该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2024年12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恩平市沙湖镇蒲桥工业区蒲桥头综合楼一楼房间的恩平市康盛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2023、2024年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局遂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0月08日成立并经本局核发营业执照,从事物流、货运服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2024年5月7日起至我局立案调查当日止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2023、2024年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歇业备案或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经见证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检查表、证据复制(提取)单、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出具《关于回复广东霆森商贸有限公司等60家企业涉税情况的函》、恩平市沙湖镇南塘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企业情况等。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申请互联网渠道:“江门司法”微信公众号下方服务栏选“智慧司法”-“法律服务”-“行政复议”。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