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忘雪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C9RG9996
2024年10月10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位于恩平市恩城小岛田洞村三区四巷6号首层(住改商)的当事人经营的“纯肉三文鱼斤装(自制)”(加工日期为2024年10月10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于2024年10月25日出具《检验报告》(№:24J3130147)。《检验报告》(№:24J3130147)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局于2024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24J3130147),并于送达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03月02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在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于2024年10月5日从中山市架势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大西洋鲑”在其店用于制作“纯肉三文鱼斤装(自制)”。2024年10月10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加工的上述1kg“纯肉三文鱼斤装(自制)”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于2024年10月2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24J3130147)检验结果显示检验项目“大肠菌群”(实测值:<10;<10;60;2.4×102;75,标准指标:n=5,c=2,m=10,M=102,计量单位:CFU/g)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上述1kg“纯肉三文鱼斤装(自制)”以459.98元/kg的售价已全部作为抽检样品售给抽检机构。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459.98元。本案货值金额共459.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检疫证明、报关单、线索移送书、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书、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
2024年12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4〕59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产品未对外售出,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59.98元;
2.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459.9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