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华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J1H06E
2024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东安顺槎蛤山至排山一带(威特电子厂厂内二幢五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利用其公司电脑打开其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经营的网店进行检查,发现网店宣传一款在售的“主播直播话筒麦克风桌面万向折叠悬臂支架 手机平板支架套装厂家”商品的广告内容涉嫌违法。当事人涉嫌在广告中对其未取得专利的产品谎称取得专利,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4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自2024年6月起,当事人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1688平台网店销售的一款名为“主播直播话筒麦克风桌面万向折叠悬臂支架 手机平板支架套装厂家”的商品,并在该商品详情页面广告中商品描述栏目标注“专利类型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未被取得,当事人在上述广告中谎称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至案发时止,上述商品仍在当事人的网店在售,但尚未售出。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上述商品的广告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发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专利证书、情况说明、下架截图、陈述申辩书等。
2024年12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4〕5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辩称:涉嫌违规的产品均已取得外观及实用新型专利,广告中的产品图示是所有获得专利的产品及配件的叠加,遗漏了没有注明哪个产品及配件取得外观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是平面设计在做详情页的时没有做准确说明,没有误导消费者或言过其词的意思,请求不予处罚。
经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局再次调查核实,认为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对其未取得专利的产品谎称取得专利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