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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5354730676R/2025-00026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2-10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南洪雨具店)
文号: 恩市监处罚〔2025〕68号 发布日期: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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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南洪雨具店)

发布日期:2025-02-11  浏览次数:-


当事人:恩平市南洪雨具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XRDKD0K


20241026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当事人经营“摩托车乘员头盔”(规格型号:313/A3;生产日期/批号:2024-03-25;生产单位:佛山市三叶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4126日,本局将上述摩托车乘员头盔”《检验报告》(NoM20241129657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202414))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市2024100G08073送达当事人同时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中山中路113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现场发现的上述抽检同批次“摩托车乘员头盔”9顶及抽样机构在该店抽查封样的备样产品2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本局于2024126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已经本局核发营业执照,正常对外营业。20241026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当事人经营“摩托车乘员头盔”(规格型号:313/A3;生产日期/批号:2024-03-25;生产单位:佛山市三叶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并出具相关《检验报告NoM202411296576),检验结论显示为“经检验,结构(壳体)、护目镜项目不符合GB 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要求,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上述被抽检批次摩托车乘员头盔”24顶进行销售,共售出13顶(含2顶销售给抽检机构),销售收入为565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060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为11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线索移送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报告、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营者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

20251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监罚告〔202546),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上述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项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依法予以轻处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合格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规格型号:313/A3;生产日期/批号:2024-03-25;生产单位:佛山市三叶运动用品有限公司)11顶(包含备样产品2顶);

二、没收违法所得110元;

三、处以罚款106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17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