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起点文具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1HTLY0Q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中山中路107号5号铺位
2023年11月9日,我局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中山中路107号5号铺位经营的“紫葡萄风味饮品”(生产日期:20231002)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3年11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CPI2023112030)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局遂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经本局核发营业执照,并向本局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正常对外营业。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9日从恩平市德成副食商行购进预包装食品“紫葡萄风味饮品”(生产日期:20231002,净含量:160g,生产商:江门市颂誉饮料有限公司)30袋(即1件)并对外销售。2023年11月9日,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购进的上述预包装食品“紫葡萄风味饮品”进行监督抽检,于2023年11月28日,由广东中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上述预包装食品“紫葡萄风味饮品”《检验报告》(№:CPI2023112030)检验结果显示检验项目“菌落总数”不合格(实测值:31000,1400,17000,1000,4800,标准指标:n=5,c=2,m=100,M=10000,单位:CFU/mL),检验结论显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上述被抽检批次预包装食品“紫葡萄风味饮品”售出2袋,被抽检18袋。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20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为20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预包装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报告》(№:CPI2023112030)、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进货单、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被抽检预包装食品进货查验资料复印件等。
2024年1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城告字〔2024〕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紫葡萄风味饮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上述预包装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20元。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